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海南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廈門、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是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大型企業集團之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7號)的有關規定,為支持集團公司的進一步發展,現將有關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所屬的27家全資控股企業(名單見附件),從2004年度起,由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在上海市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于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仍有大額虧損待彌補,各成員企業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辦法。
二、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在企業改組、改造或資產重組過程中,因股權發生變化而變成非全資控股的企業,集團公司應及時報告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從股權發生變化的年度起,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應在每年的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集團公司的匯總(合并)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四、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所屬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認真受理企業的納稅申報,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管職責。
五、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成員企業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合并納稅成員企業范圍、變更成員企業名稱、地址和調整就地預交稅款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國海運集團合并納稅企業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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