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統戰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黨外人士的生活費適當予以增加。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范圍
不享受工資待遇而領取生活費的各級政協委員、政協文史專員、政府參事、文史館館員、民族上層人士、宗教職業者以及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特赦人員等。
二、標準和辦法
從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標準和辦法增加生活費:
1.現(曾)擔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中領取生活費的黨外人士,每月增加190元。
2.現(曾)擔任全國政協委員、中央文史館館員中領取生活費的,黨外人士,每月增加163元。
3.其他黨外人士,現本人每月生活費在326元及326元以下的,增加80元;332元至402元的,增加83元;411元至481元的,增加88元;492元至567元的,增加95元;579元至654元的,增加106元;666元以上的,增加121元。
三、經費渠道
增加生活費所需經費,由原發給生活費的單位開支,按現行渠道辦理。
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抓緊做好增加部分黨外人士生活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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