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應當充分考慮黨和國家對黨政干部廉潔從政的要求,并根據這些要求界定知用獎勵政策的范圍。為發展地方經濟積極作出貢獻,是黨政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的職責和義務,不應獲取額外報酬。黨政干部在引進資金、項目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標準獲取獎金或者其他物質性獎勵,實質上是從事經濟生活中的有償中介活動。而且這種活動容易誘發行賄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以及其他以權謀私行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第二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八十八條也明確規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員干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經商辦企業的黨員干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經商辦企業錯誤處理。這一廉政要求應當同樣適用于非黨員干部。因此,以下人員不應適用地方政府對引進資金、項目的物質獎勵政策。
1、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黨政干部,其他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市)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
3、領導班子由省部級以上黨委管理的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領導班子由地廳級黨委管理的企業的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干部。
上列人員為當地引進資金、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作為年終評優和評選各種先進的參考條件予以鼓勵。
上列人員因引進資金、項目獲取的資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可由各級黨委政府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其中,以引進資金、項目獲取獎勵為名行賄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以及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嚴肅查處。
一些地方已經發布并適用于黨政干部的獎勵政策中,與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的有關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相抵觸的內容,與本答復所提要求不符的內容,應當修改或者廢止。
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對黨政干部因引進資金、項目予以獎金等物質性獎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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