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四川省(市)人民政府: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0〕37號)予以轉發,請各試點地區認真按照國務院規定,抓緊時間作好試點的準備工作。為準確地貫徹國務院的批復精神,現就有關問題強調如下:
一、設立出口加工區意義重大,試點地區省(直轄市)政府應給予高度重視。要充分認識到設立出口加工區旨在貫徹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加工貿易工作提出的“優化存量,控制增量,規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通過試點達到引導本地區加工貿易增量,規范區外加工貿易存量,實行集中規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當地經濟和加工貿易發展的目的。
二、已經國務院批準的試點地區要在土地規劃到位,基礎設施開發完畢,實現七通一平的區域內進行規劃、建設,不得搞新的重復建設,不得另辟新的土地和擴大面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今后出口加工區只能設在已經國務院批準的現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各地應嚴格按此執行。
三、出口加工區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嚴禁盲目攀比,一哄而起。除了國務院批準的十五個試點區域內,其他地方和部門均不得自行批準設立出口加工區。
四、出口加工區的機構設置要按照不增設行政管理機構的原則,依托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新設行政管理機構。
五、各試點地區在確定試點地理位置(四至范圍)和面積后,盡快將有關情況和試點方案(簡圖)函報海關總署,待海關總署批復確認后,各試點地區按照海關總署下發的《對出口加工區隔離設施及海關有關監管設施標準》(另文下達)進行圍網等試點籌備工作。
六、出口加工區試點工作將按照成熟一個,驗收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開展。請各試點地區按國務院批復精神和上述意見積極作出各項準備工作,待條件基本就緒后,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特此通知。
附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0〕37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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