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3〕12號)精神,對貫徹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關于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問題
《條例》第二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這一規定是指:興建冠以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名稱的單位,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不直接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從事殯葬服務項目的,該項目也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
二、關于骨灰堂性質問題
《條例》中所稱“骨灰堂”,是指鄉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而骨灰塔陵園等設施屬公墓范疇,應納入公墓的管理,嚴格控制其發展。
三、關于公墓審批問題
按照《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設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民政部備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暫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園等設施)。在民政部同意備案后,按照《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公墓規劃審批。
四、關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問題
《條例》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這一規定是指:按《通知》要求,埋葬骨灰的單人、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
五、關于強制執行范圍問題
《條例》第五章第二十條規定:“將應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這一規定是指:(一)在火葬區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進行土葬的;(二)在火葬區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墳墓的;(三)在土葬改革區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遺體并修建墳墓的。對于上述行為,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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