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1.本準則規范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債務重組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確認和計量債務重組形成的損益。
定 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債務重組,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2)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3)或有支出,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支出。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債務重組方式
4.債務重組的方式包括:
(1)以資產清償債務;
(2)債務轉為資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兩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以下簡稱“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5.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6.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7.債務轉為資本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為其他企業時,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8.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債務人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中,以確定債務重組收益。
或有支出實際發生時,應沖減重組后債務的帳面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生,應將該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作為結清債務當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9.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再按第7條的規定處理。
10.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再按第8條的規定處理。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11.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帳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已對債權計提損失準備的,將該差額先沖減損失準備,損失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未對債權計提損失準備的,直接將該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1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帳;重組債權的帳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第11條的規定處理。
13.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投資;重組債權的帳面余額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第11條的規定處理。
1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將債權的帳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以確定債務重組損失。或有收益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15.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時,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帳面余額,再按第13條的規定處理。
16.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并對該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帳面余額,再按第14條的規定處理。
披 露
17.債務人應披露如下有關債務重組的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債務重組收益總額;
(3)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實收資本)增加額;
(4)或有支出。
18.債權人應披露如下有關債務重組的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3)債權轉為股權所導致的長期投資增加額及長期投資占債務人股權的比例;
(4)或有收益。
附 則
19.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20.本準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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