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幾年來,不斷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黨委、紀委和黨員個人來信來電詢問,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應如何理解。根據這些年來紀檢工作的實踐,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一、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較高,或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的;
二、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該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問題有直接牽連的;
三、已查明某黨員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而其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
四、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原來所在的基層黨組織被撤銷或合并,無法由原基層黨組織和新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的;
五、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并作出處理的;
六、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七、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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