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安、大眾保險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行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銀發(fā)〔1995〕26號文印發(fā))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銀發(fā)〔1995〕144號文印發(fā))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附加盜搶險條款和費率》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修訂后的內容自1996年7月1日生效,原相應部分內容同時廢止。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業(yè)務的監(jiān)督和管理,確保修訂后的條款順利實施。
三、各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修訂后的條款開展業(yè)務。在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一 機動車輛保險及附加盜搶險條款修訂部分
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修訂部分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jù)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二條
(二)部分損失
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第十九條
(加)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蜻^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加第二款)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jù)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shù)模kU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二、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修訂部分
機動車輛保險附加盜搶保險責任中增加一項搶奪責任。
附:二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的修訂部分
第一條 二、8、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應分別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相加,估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時,則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但保險公司不接受權益轉讓。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jù)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進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本條規(guī)定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
一、保險價值:指投保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投保車損險的車輛的保險價值按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投保車輛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確定。
……(原款不變,略)
四、各地保險公司可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情況,采取保險價值、實際價值、協(xié)商價值三種方式之一確定保險金額承保。用協(xié)商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不應超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如有超過,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原款不變,略)
(二)部分損失
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原款不變,略)
二、部分損失:指保險車輛受損后,未達到“整體損毀”或“推定全損”程度的局部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達到投保時的保險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1-免賠率)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比例計算賠償修復費用。即:
賠款=(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保險價值)×(1-免賠率)
……(原款不變,略)
4.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以下不變,略)
第十九條
增加一款:
四、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保險人不能正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償?shù)臋嗬模kU人將視被保險人過錯大小,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險賠償金額。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guī)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jù)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本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的安全防損義務。
……(原款不變,略)
增加一款: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對于保險人發(fā)現(xiàn)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將事故消滅在萌芽中。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本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申請批改義務。
……(原款不變,略)
增加一款:
三、增加危險程度:指訂立合同時未曾預料或未予估計的危險程度可能性的增加,直接影響到保險人在承保當時是否增收保險費或接受承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按規(guī)定補交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shù)模kU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本條規(guī)定了對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的相應措施。
被保險人不履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對于因被保險人的欺騙行為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保險公司必須向其追回。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通知(修正前)
(銀發(fā)(1995)26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解釋的通知(修正前)
(銀發(fā)(1995)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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