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外資、中外合資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和礦山、工廠、建筑、交通運輸、森林采伐、農場、商業、服務業等行業及科研設計、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大專院校、中小學校、托幼園所等)的職工。
第三條 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增加人員編制和財政支出的條件下,職工實行每天八小時,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各單位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執行《規定》,必須加強管理。不能因實行每周四十四小時工作制度而影響經濟效益,也不能因此而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五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職工,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屬于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經主管部門審核上報后,由國務院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屬于地方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核上報,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批準。
第六條 由于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經國務院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七條 各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下列情況除外:
(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四)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進行搶救的;
(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第八條 審批企業在上述情況下組織職工加班加點的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企業單位實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時工時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可將每兩周中的兩個半天休息時間調換為一天休息。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規定》實施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全國統一實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為休息日,按此循環,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據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須留值班人員。
第十一條 從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開始執行每周四十四小時工時制度確有困難的個別行業、企業,可以適當延期實行,但不得遲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
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違反《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以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可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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