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24號
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三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修正)
2017-11-04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主席令 第19號)
2009-12-3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修訂)
2004-04-06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1996-05-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2000-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1997-04-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1995-04-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
1990-06-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
1981-06-1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2019-04-1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7-16食鹽專營辦法(2017修訂)
2017-12-26城市供水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山東省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辦法
2014-12-2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2014-03-0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1970-01-01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教育扶貧工程意見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8-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全國綠化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7-25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2013-02-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02-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0-12-0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
2010-11-16國務院關于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2010-08-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
2010-07-1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條例
200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