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委(財辦)、商業(貿易)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2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辦發〔1995〕7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作出了實行嚴格有效管理的具體規定。現就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在清理整頓的同時,要按照《通知》的精神,理順關系,健全制度,盡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于今年6月底前,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渠道進行全面清理。除外供公司和八大港口中遠公司供應站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原已獲準登記從事國際航行船舶供應業務的,應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無照經營的,應依法查處。
三、各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要積極配合海關、港務局、港口邊防檢查站、加強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各地外供公司,要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做好外輪(包括懸掛方便旗的船舶)和在港口的國際航行國輪的供應工作(尤其是物料供應工作),積極接單、及時供貨,及時結帳,以更好地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
五、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關系國家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視對港口供應工作的管理,及時協調和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請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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