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0-7-23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本辦法認定。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管理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構,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開發區辦公室在人民政府領導和省、市科委指導監督下,具體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認定事宜。
第四條 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現狀,劃定高新技術范圍如下: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本高新技術范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委發布。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一種或多種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并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有十萬元以上資金,并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一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條 興辦高新技術企業,須向開發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開發區辦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準并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七條 開發區辦公室應定期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得享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各項政策規定。
第八條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五年以內,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經開發區辦公室審批,并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十條 開發區內,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開發區辦公室核定,可轉成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替代原由國家科委頒布的《關于高技術、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的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各省、市科委應就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有實施細則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應依據本辦法修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國務院批準之日起實施。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17修正)
2017-11-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
2009-12-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09-04-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的決定
2008-10-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中哈國界的補充協定》的決定
1998-11-0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決定
2005-08-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1992-09-2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04-0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03-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3-09-02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0-02-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權的決定
1983-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997-02-2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文字說明(2015)
2015-12-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9-04-1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9-04-17殘疾人教育條例(2017修訂)
2017-02-01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修訂)
2018-08-1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4-06-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對口支援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
1970-01-01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
1999-09-15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江蘇省泰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3-02-10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2修正)
2012-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上海市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任務分工的通知
2010-11-21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