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前一段機構改革,中央、國家機關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在精簡黨政機構,減少領導班子人數,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門,單純從安排干部、提高待遇出發,不適當地增設新的機構,或者將一些機構升格,并隨意增加副職配備人數,有的地方的機構設置已經突破原上報方案,甚至超過了機構改革前的數目。這種做法,違背了精簡的機構、減少人員的精神,如不及時糾正,必將妨礙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損害已經取得的成績。為了嚴格執行中央關于干部“四化”的方針,維護國家的編制紀律,鞏固和發展機構改革的勝利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黨政機關的機構設置,必須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報經上一級黨委和政府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增設機構;確實需要增設的,必須報上一級黨委和政府批準。
二、不準借機構改革之機,隨意將機構升格,也不得因上級機關下放領導干部到下屬單位任職,就以干部個人的級別待遇為依據,使機構升格。個別機構確需升格的,必須事先報請上一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國務院各部直屬單位確需升格的,應報國務院審批。凡未經上級批準自行升格的,應即糾正。
三、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的人數,必須嚴格按照上級黨委和政府的規定進行配備,任何單位都不得隨意增加。超過規定的人數,要堅決壓縮。
四、企業事業單位,也應根據上述精神,嚴格控制機構設置,機構升格和領導班子的副職人數。
五、編制就是法規。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經上級審定,就要堅決遵守,任何單位都不得隨意增加或變相增加。各地機構改革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后,各級黨委組織部和政府編制部門,應對執行編制紀律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情況報告上一級黨委和政府。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03-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保健合作協定的決議
1970-01-01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決議
1982-08-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82修正)
1982-12-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確認195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
1988-07-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10-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01-06-3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9-08-30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199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
2002-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1979-09-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決議
1984-05-11臺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983-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10-31民用機場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1970-01-0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7年修正)
2017-05-02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3-11-3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的批復
2013-10-1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07-18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2013-05-30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12-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任務分工的通知
2010-11-21國務院三網融合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印發《關于三網融合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08-02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原產于赤道幾內亞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201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