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黨組,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民政部黨組《關于共產黨員應簡辦喪事、帶頭實行火葬的報告》,已經中央書記處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中央書記處指出:殯葬改革是我們黨一貫倡導的一項社會改革,它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孫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頓黨風的一個方面。由于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較長,舊習俗的影響較深,這項改革具有一定的艱巨性。因此,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不搞強迫命令,并逐步創造和改進火化條件。只要黨委重視,加強領導,統一全黨的認識,黨員、干部起模范帶頭作用,殯葬改革就一定能夠取得顯著成果。
中央書記處1956年毛澤東同志親自倡導火葬以來,我國的殯葬改革從城市逐步推向農村,有了較大發展。目前,全國85%以上的城市和40%的縣建立了火葬場。人口稠密、耕地較少的沿海各省和豫皖、江漢、川西平原,基本上縣縣有火葬場。每年火化遺體100萬具左右。在大中城市和一部分農村,實行火葬、簡辦喪事,已經逐步成為新的社會風尚。
20多年來的情況表明,殯葬改革既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內容,又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的一個方面。按目前每年火化100萬具遺體計算,一年即可節省耕地1萬余畝,木材30多萬立方米。這對緩和人多地少與木材缺乏的矛盾均起到一定的作用。實踐證明,實行火葬大大減少了對水源的污染,減少了疾病的傳染,也減輕了群眾的經濟負擔。
但是,在殯葬改革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火化率低。1978年全國火化遺體為116萬具,而1982年為97萬具,只占全國死亡人數的14.5%。大中城市的火化率為百分之七、八十;其他地區,除京、津、滬三市所屬縣和山東、江蘇等省外,火化率平均只占百分之十幾。有的縣雖建了火葬場,但一年只火化幾具遺體。二是舊的喪葬習俗有所恢復。早已絕跡或很少見到的封建迷信活動和大辦喪事的現象又活躍起來。在部分地區,僧道念經,披麻戴孝,揚幡招魂等現象又盛行了;在部分地區,喪事的規模越來越大,花錢越來越多,少者幾百元,多者上千元,甚至上萬元。這種情況給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使一些不愿大辦喪事的群眾也被迫隨風就俗,以致有的因辦喪事而負債,個別的甚至傾家蕩產。
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一部分群眾中舊的喪葬習俗影響很深;部分地區對于殯葬改革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少數黨員甚至領導干部帶頭大辦喪事;宣傳倡導和耐心做思想工作不夠,解決問題的措施跟不上。根據各地經驗,實行火葬、簡辦喪事必須由共產黨員帶頭,從而逐步形成新的社會風尚。為此建議:
一、共產黨員應帶頭實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設有火葬場的地區,共產黨員逝世后必須實行火葬。在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共產黨員逝世后應破除舊的喪葬習俗,實行深葬、不留墳頭。少數民族共產黨員逝世后是否實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習慣。至于哪些地區屬于推行火葬的地區,哪些地區用于創造條件,暫時緩辦的地區,由省、自治區作出規定。在一個縣的范圍內,情況也不盡相同,可由縣作出補充規定。
二、共產黨員要節簡辦喪事。除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在國際國內有重大影響的同志外,共產黨員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喪機構,不舉行向遺體告別儀式,不開追悼會。如因特殊情況確屬必須開追悼會的,規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過二、三百人為宜,追悼會的會場應力求簡樸。
遺體實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屬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規定辦理。
治喪活動,除直系親屬以外,不要邀請外地人員參加。家屬或本人生前有喪事從簡的要求或遺囑的,要積極支持。
共產黨員逝世后的喪事安排,由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以上規定辦理。
三、共產黨員干擾殯葬改革,為其親屬或他人大辦喪事,搞封建迷信活動,在群眾中造成很壞影響的,應給予紀律處分。建議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把這項工作列為自己的任務。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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