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為違背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所信賴利益的遭受損失,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1、締約過失責任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2、締約過失責任是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3、締約過失責任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4、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法定性、相對性、補償性
1.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會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于締約階段,也稱為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于合同簽訂的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存在于合同締約的當事人之間產生。
3.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因為締約過失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害后果。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將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的法律體現。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是民法意義上平等、等價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
在日常交易中,誠實信用原則是重要的道德衡量標準,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后而誕生的締約過失責任原則就是法律上對道德的補充。怎樣維護在交易中的正當權益,需要我們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如有其它疑問,律霸網隨時歡迎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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