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擔保
1、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當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2、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但不包括“保證”),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保證合同變更反擔保效力
1、擔保合同無效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相關知識: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在很多時候我們處理相關保證合同的時候跟簽訂普通合同一樣還是有很多的相關規定的所以我們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確認主題,期限等重要事項,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保證合同變更反擔保效力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代理人身損害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0-12-13被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判
2021-02-20解約定金必須約定嗎
2021-01-12財產損失鑒定報告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有哪些
2021-03-13開發商根本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04二審終審判決生效一審法院執行嗎
2021-02-05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2021-03-14反擔保合同期限屆滿反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2020-12-16集資房再上市要滿足五年嗎
2020-12-31簽勞動合同時須告知勞動者哪些內容
2021-01-21聘用的臨時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021-01-25停崗留薪人員年限到了后還能回原單位上班嗎
2021-01-15試用期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2021-03-06詳細解釋勞動法試用期的約定
2020-12-28保險合同變可分為幾種情況
2021-01-20學生意外保險理賠流程
2021-03-11打瞌睡保險公司賠不賠
2021-03-05司法鑒定費用保險公司該承擔嗎
2021-03-14保險費的實質是什么
2021-02-18更約權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