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合同后工傷負責主體是什么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如果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工傷的責任主體是工傷保險部門,沒有購買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工傷員工維權措施
1、自行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用人單位不申請,也難不倒勞動者。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醫療終結就去進行傷殘評定
在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功能障礙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醫療有關的病歷資料等。只有確定了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更加準確地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額。殘疾在工傷中稱之為勞動功能障礙,按照現行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3、協商或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沒有給您辦理工傷保險的,您可以在評定傷殘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計算出具體賠償額,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賠償,也可以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出面進行調解。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此外,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用工之日其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如果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還尚未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所以,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理當要負擔自己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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