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注意的問題:
1.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2.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注意的問題:
(1)對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的態度:
A.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本質屬性上仍然屬于當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訴訟主張的證據。因此,仍應質證。
B.要對證據質證,而不是對法官評論。
(2)對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的態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并不具有優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B.對該證據如果有不同意見,要針對證據與當事人辯駁,而不要同法官爭執與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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