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欠條算勞動爭議案件嗎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托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嗎
根據《勞動法》關于管轄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由處理該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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