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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條新聞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很多人表示去法院打官司訴訟費減少了一半,對于這個消息,不少人感到非常的高興,覺得以后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也不再是一件遙不可及的事情了。但是在高興的同時還是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訴訟起訴費為什么減半預收的?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審判實踐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收取訴訟費即可,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訴訟費的收取在“減半”問題上存在爭議,筆者作一簡要探析。
第一種做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以判決方式、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的訴訟費,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無論以何種方式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只減一次。
第二種做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兩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一次收取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之規定,筆者贊同第二種做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一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兩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一次收取訴訟費。
同時,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可先按簡易程序收取訴訟費,一可以減輕當事人負擔,二可以提高審判效率,三可以減少退費手續;確需上升普通程序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當事人補交訴訟費。
以上便是民事訴訟起訴費為什么減半預收的全部內容,訴訟費的減半預收主要體現在簡易程序中,而且還只有13類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此次實行的訴訟費減半政策受到了人民群眾的一致好評。又因為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較短,所以結案的速度相對來說就會快很多,從一定程度上講這個政策提高了法院的審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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