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這一點就沒太多復雜的說頭,但需要細心為上,小心為妙,因為網上簽約的最大問題就是不可逆。一旦出錯,要修正十分麻煩,這一點下一部分我們會詳細講。
此外,預訂時間最長為10天,盡可能把它談到最長,好多給自己留一些準備的時間。
幾條值得注意的條款
最新版的定金合同總體來說是比較“親”購房者的,有著保護弱勢群體的明顯偏向。除了上述那些最要緊的“空格”,還有幾處條款也是有必要解讀以便引起大家重視的,且聽專家一一道來: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發布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如今開發商是強勢一方,能真正在談判中爭取做到第五條的可以說是沒有。但合同賦予我們的權利已經白紙黑字寫了出來,您完全有權利選擇行使還是放棄——關鍵就看這開發商的誠信和態度;咱們國家有句話叫“承諾不首先使用武力”,就是這意思。
第六條
“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這一條款關鍵是“雙倍”二字,對買賣雙方做出了公平公正的約束。不賣了要賠雙倍,不買了也一樣拿不回定金,這俗語里叫“各打五十大板”,誰也不吃虧。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2、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這一條分兩塊,一是給購房者留出了余地:重要參數、條款協商不成的,允許咱們不買房子且全額取回定金。說實話,是一條明顯偏向購房者的條款。
第二,是很細致地照顧到了原先的時間死角——定金后、簽約前,以防購房者蒙受損失。關于這樣的情形,上海爛尾樓第一盤的沈墨荷蘭園就曾發生過:有20多套二期的房子,在支付了首付但是合同未及登記備案前,被法院封存;整整兩年來購房者手中連證明自己權利最基本的《登記備案證明》都沒拿到,幾十萬首付幾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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