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本案借款事實清楚,房產抵押協議成立生效。《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抵押協議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在民事糾紛中只是發生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效果,本案沒有已進行登記的第三人存在,故王某如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應判決王某按合同約定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雙方在借款合同中關于買賣抵押房產的協議規避了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關于抵押時雙方不得約定轉移抵押財產所有權的禁止性規定,該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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