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公證可替代抵押登記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因此房產抵押公證是不可以替代登記的。
案例
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并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于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并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并約定年利率20%,一年后歸還本息,并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某還不出錢,后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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