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主觀犯罪嗎?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可能不是主觀犯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并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后果做為立案標準。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果破壞正在制造、修理、庫存的上述設備、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本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行為可以表現為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不作為的形式。但這種破壞行為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構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以嚴重后果的發生為要件,碑壞易燃易爆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本罪。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的不同,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則應以反革命破壞罪論處。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認定依據
1、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往往也會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后果。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犯罪對象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切公私財物。行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這是法條競合問題。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等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確定某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還是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設備是否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如果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反之,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是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毀損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采用盜竊方法破壞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在生活中,我們必須有意識的避開易燃易爆的物品,對于責任主體而言,必須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燃燒,否則可能會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此時檢察院會根據實際收集到的證據,判處相關人員承擔拘役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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