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出走多久可以判離婚?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同理,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系,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系的。
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失蹤活離家出走并不會構成離婚。在一方長期失蹤或離家出走得情況下,如果想離婚,可先訴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其妻的通知義務,一旦60日的公告期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法院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
許多人只知道婚姻法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的規定。但實際上,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適用該條款的分居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離婚的一方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另外,丈夫或妻子作為利害關系人,如果一方長期離家出走找不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如宣告失蹤的,可另行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如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系在宣告之日起即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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