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經濟貧困的原因是導致孩子不能完成學業就直接提前開始勞作以保證自己的生存,盡管是現實所迫也必須保證遵守勞動法對未成年工保護的規定,勞動法規定了只要是沒有到十六歲的孩子都是不能進入單位工作的,而不到十八歲的未成年也不能承受與其年齡不符的工作。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勞動法對雇用未成年工有什么規定?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綜上所述,勞動法之所以要限制單位雇傭未成年工的主要原因還是為了保護好這些孩子能夠在社會的照顧下可以健康成長,但是不能無視個體家庭中的現實情況也在法定年齡也就是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進入工作批準了部分的合法工作的情形。
未成年人可提前接受法律援助
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全文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嗎?以后還能查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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