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人能免除保證義務嗎(《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沒有約定保證責任,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法連帶保證責任的規定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5、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6、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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