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然而,現行刑法的共同犯罪的有關規定已經與社會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不相適應,因此,對共同過失犯罪進行理論上的研究,對現行共同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是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當前我國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主流觀點
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因此,如果我們是從犯罪構成的意義上,而不是從一般的社會觀念來評價共同過失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就不能認為過失犯罪人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系?!?注:見陳*良:《共同犯罪論》,中國**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36~437頁。)還有學者雖然認識到共同過失犯罪的客觀存在,認為“共同過失犯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犯罪形態,是不可否認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但同時認為,“共同過失犯的行為人之間沒有、也不可能形成意思聯絡,不存在實際的分工、協作關系,只是由于某種巧合,才使幾個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了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根據共同犯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共同過失犯不能、也無必要作為共同犯罪處理?!?注:參見姜-偉:《犯罪形態通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221~222頁。)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例如,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由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是屢見不鮮的,而且司法人員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據每個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來解決他們的刑事責任問題,這說明,共同過失犯罪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不承認它是不切合實際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實上,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論處罷了”。(注:**國云:《過失犯罪論》,**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194頁。)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雖然在立法上否認共同過失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持不同的態度,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而日本的審判實踐對共同過失犯罪也持限定的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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