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一般情況下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合同中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而免責的條款無效。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理由有二:
1、這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譴責性;
2、這兩種行為都構成侵權行為,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是人也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免責的話,等于以合同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權利。
隨著《民法總則》的生效,其實也并未將《民法通則》廢止,只不過在普通訴訟時效上面適用新法規定,那么就應當為三年。但是就特殊的訴訟時效來看,比如人身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則按照《民法通則》中的規定仍舊還是為1年,除非是因為產品缺陷問題導致的傷害,那么此時的訴訟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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