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賠付不及時須賠償損失嗎
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保險法》的上述規定是關于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的規定。針對消費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現象,《保險法》將保險行業“30天內作出核定”的服務承諾明確寫入法律條文。
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的過程是一個理賠的過程,從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來看則是一個索賠的過程,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索賠權人一般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索賠人在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應履行如下義務:第一,及時通知的義務;第二,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義務;第三,在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
索賠人履行了自身義務,保險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賠付保險金,依據《保險法》上述規定,就需要向索賠人賠償相應的損失,本律師認為,保險人至少要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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