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不續簽的
1、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補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是對出現勞動合同到期但勞資雙方未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后,判定雙方在事實勞動關系中所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系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條件”包括工作內容、工資報酬、勞動紀律、勞動條件等內容,但不包括原勞動合同期限。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職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同時也不存在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又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此時,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如果沒有與職工補簽勞動合同的話,職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沒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3、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合同期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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