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財產會因為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方面的規定和我們之前的可能不同,新的婚姻法解釋對這一方面進行了修改,之前的規定是夫妻結婚八年后個人財產會轉化成共同財產。而新的解釋出臺后,個人財產將永久為個人所有不再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的有以下幾種: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三、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知道哪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就能大致知道婚前個人財產怎樣認定了,但是在判斷是否是婚前個人財產時還需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以前,如果夫妻結婚超過了8年的話,那么個人財產就會轉化為共同財產。不過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修改了這方面的規定,于是現在無論夫妻結婚多長時間,只要是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那么就絕對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就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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