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在我國,法定訴訟代理人是為補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訴訟行為能力上的欠缺而設置的,這就決定了法定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上,與委托訴訟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所有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等。同時,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履行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一切訴訟義務。法定代理人無須被代理人的授權即可自由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盡管法定訴訟代理人具有類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但他們與當事人仍然存在區別:(1)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以當事人的名義起訴或應訴;(2)裁判所針對的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訴訟代理人;(3)在訴訟中,如果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監護人作為法定訴訟代理人繼續訴訟,而不一定中止或終結訴訟。三、法定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消滅法定訴訟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是實體法上的監護權:沒有實體法上的監護權,也就沒有訴訟法中的法定訴訟代理權。作為實體法上的監護權,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糾紛存在的,因此法定訴訟代理權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糾紛存在的。
由于法定訴訟代理權的有無,對訴訟行為是否有效有決定性影響,因此在訴訟中,法院應對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還應要求法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證明。
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在于監護權的消滅,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
(1)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復了訴訟行為能力;
(2)法定訴訟代理人本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
(3)基于收養或婚姻關系而發生的監護權,因收養或婚姻關系被解除,而導致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
(4)法定訴訟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訴訟結束;
(6)其他導致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情況。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監護權消滅,應當及時將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事實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權的消滅而喪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法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所有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等。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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