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這里說的“個人”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以及分支機構等。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與原來的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適當擴大。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各有側重。經濟合同法適用范圍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包括我國公民同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法適用范圍是法人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術合同。而統一的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一是合同主體,包括中國、外國的個人之間、組織之間以及個人與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種類,不僅是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而且包括所有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這里所說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指財產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活動,不適用合同法。1.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適用合同法。如財政撥款、征用、征購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屬于行政關系,適用有關行政法。2.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法。如工廠車間內的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種管理措施,不適用合同法。
關于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如購買辦公用品,屬于一般的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2.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協議,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這些是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3.政府的采購活動。對政府的采購行為應加以規范,目的是為了防止浪費,杜絕腐敗,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范,僅是對政府的采購行為加以約束,并不是約束對方,政府與對方之間訂立的合同要適用合同法。對于政府采購行為本身,要專門制定政府采購法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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