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協議糾紛當事人可以履行抗辯權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協議糾紛當事人可以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行政機關遲遲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怎么辦
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應走民事訴訟途徑。持此觀點的學者的主要依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該條第二款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新《行政訴訟法》將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協議,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納入到行政訴訟的程序中,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的“民告官”、“行政機關恒為被告”的訴訟地位設置,行政機關只能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救濟權利。然而,行政相對人訴行政協議走行政訴訟途徑,行政機關訴行政協議走民事訴訟途徑,同一法律關系卻以完全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爭議,這樣分別處理的局面勢必會造成法律的割裂,難以達致公正。因此,民事訴訟這條道路是行不通的。
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協議。筆者也同意這種觀點。并且,此觀點也被司法判例所確定(2015年4月16日《人民法院報》標題為<<>行政協議相對人違約行政機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前所述,行政協議兼具有行政性與民事合同的性質。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行政機關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對相對人違約而實行行政權力的行政性體現。并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也為行政協議進入非訴執行階段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協議糾紛當事人可以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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