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理學界普遍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可以推定“共同共有關系不終止,分割共同財產不可行;婚姻關系是共同共有關系,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經離婚訴訟,夫妻一方或雙方不可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的特殊情況
出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利,或一方阻礙另一方合理、合法處分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導致家庭矛盾不可調和。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兩種情形,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有效解決了前述問題。
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離婚時分割財產遵循的原則
現行《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草案擬增加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即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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