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09月3號十二時左右,事故發(fā)生在運溪鄉(xiāng)錢山村。因錢山村興修坡改梯,一個無人看管一歲零八個月的小孩跑到無警示牌警示線的施工工地玩耍。由于一輛拉石料的南-俊車輛;在向工地送料的途中,倒車時,由于觀察不到右前輪的情況,導致小孩被右前擠軋致死。死者家屬報了案,事故科認定為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事后由于死者家屬要求賠償三十萬的高額巨款,雙方為達成協(xié)議。最后交警大隊認定主次責任,我方司機負主要責任。對我方司機進行了批捕。我想請問一下有關(guān)律師對這件事故的看法?是否我方司機負主要責任?責任又是怎樣劃分的?謝謝!
律師解答:
根據(jù)你的陳述,你們申請復核后,交警支隊認定事故為交通以外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那交警隊前面的事故認定就沒有效力,檢察院要以交通肇事罪批捕也就沒有依據(jù)。建議你再了解一下,看檢察院是以涉嫌什么罪名批準逮捕的。
相關(guān)法律知識:
責任和費用的承擔并不是等同的。這要分三部分來說。
一、目前我國大部分地方規(guī)定,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歸屬哪一方,機動車方負全部經(jīng)濟責任。也就是說不管是不是機動車的責任,只要出了事故,所有該出的錢都由機動車方出。
二、有部分城市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fā)生事故的,如車方無任何責任的,所承擔的費用不超過全部費用的20%。
三、現(xiàn)在的電動車大多是超標電動車,與自重不超過40公斤,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有明顯的腳踏系統(tǒng)的標準電動車是不相符的。對于這部分電動車,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可以按機動車處理,這在各地都有不少的案例。如果是這樣,那么摩托車方就不用承擔任何經(jīng)濟責任了。
希望以上的解答會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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