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主要有經濟合同的訴訟。經濟合同的訴訟,是指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制的方式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從而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法律咨詢:為什么在保險合同中,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金
律師解答:這是保險法規定的是為了維護我們投保人權益的
因為保險也是一種射幸合同行為,合同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只要交納了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義務。但是作為投保人一方而言,他也是享有交易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他可以決定自己是否需要參保或者繼續參保。投保人是可以隨時退保的,所以就這么要求的,為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權益。
相關法律知識:
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而無論投保人是否交納保險費,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費成為保險人的既得債權。在投保人沒有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人當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被保險人支付。而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因此,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并且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只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傷殘等級怎么劃分,傷殘等級劃分有什么依據
2021-03-23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和擔保人和債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2021-02-12個體診所助理醫師獨立執業如何處罰
2021-01-13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21-02-02協議結婚有法律效力嗎
2021-02-21關于事實收養關系的法律規定
2021-01-03業務承包關系算雇傭嗎
2021-01-13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班主任有責任嗎
2020-11-18競業限制不限地域是否違法
2020-12-26勞動關系轉移需要什么手續
2021-02-25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2021-03-19公司收取押金和扣押身份證件需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2020-12-25飛機買延誤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交通事故肇事者賠償后保險公司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2021-03-04保險合同變更中的關鍵詞主要包括了哪些
2020-11-12如何訂立海上保險合同
2021-02-10保險公司利用公司內部文件規定免責條款無效
2021-01-25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有什么權利
2020-11-28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賠多少錢
2020-12-21對方全責無保險理賠怎么處理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