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界定外出務工人員
關于務工人員的提法雖屢屢見聞于媒體,但成為固定專有名詞也才是最近的事,其內涵與外延也依然模糊。從廣義上講,務工人員可以指所有從事工作勞動的人員;從狹義上講,通常指的是以提供體力勞動和一般技術以獲取勞動報酬的人員。從社會學的階層分類看,務工人員屬于基礎階層,包括體力和半技術半體力的勞工人員,它與民工的含義接近,但民工一般特指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民工是務工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根據比較有代表性的分類,當代中國社會可以劃分為十大階層:1、國家與社會管理階層;2、經理人員階層;3、私營業主階層;4、專業技術人員階層;5、辦事人員階層;6、個體工商戶階層;7、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8、產業工人階層;9、農業勞動者階層;10、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務工人員基本集中在7、8、9、10四個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向社會提供各種勞務或服務,應當歸入務工人員范圍,這一階層含有相當數量的民工。產業工人中民工的比重逐年增加,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戶籍和農民身份限制,民工在工資、勞保、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明顯不如城市工人。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民并不直接以向他人提供勞務或技術來謀生,不應納入務工人員范圍,但務工人員應當包括農民階層中的各種個體工匠、雇工等。
我國法律沒有關于雇傭合同的明確規定,但這不等于現實中沒有雇傭關系存在,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以外,存在著一個數量龐大的勞動者群體,長期以來,他們的利益并沒有受到足夠重視,司法實踐通過承認事實勞動關系,認可了相當一部分務工人員的勞動者地位,但仍然有大量的務工人員被排斥于勞動法的大門之外,他們的權益只能依循司法解釋與民法理論上的雇傭關系獲得保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這一類務工人員或者以雇員身份、或者以承攬人身份出現在賠償法律關系之中,適用的是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完全不同的普通民事訴訟救濟途徑。
根據務工人員身份地位和救濟途徑的區別,務工人員實際上可以分為四種類型:正式勞動關系下的務工人員、事實勞動關系下的務工人員、雇員以及不能確定為雇員的其他務工人員。司法實踐將前兩種人員的損害賠償納入勞動爭議糾紛,而將后兩種人員的損害賠償納入民事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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