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時主要注意哪些問題
(1)擔保問題。
①保證。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第三,明確保證的范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②抵押。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③定金。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2)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應特別注意詐騙分子通過收取預付款進行詐騙,所以,支付預付款要謹慎從事。
(3)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①是選擇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有效的仲裁條款,那么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
②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法院管轄條款時,應注意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4)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問題。
①合同的簽字蓋章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發現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第二,合同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
②合同的公證和鑒證。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鑒證手續后合同才生效,那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公證或到鑒證部門辦理合同鑒證。
(5)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問題。
①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應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有效。
②合同的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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