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發現肺結核學校有責任嗎
如果學校存在管理不當的錯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傳染病疫情隱瞞不報、未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等行為,可以處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學校對突發疫情采取隱瞞不報的方式處理,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建議你盡快向當地教育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反映有關情況。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學校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行為就應當進行賠償,需要承擔相關的治療費用,肺結核雖然不致命,但是要進行治療的話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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