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什么特殊性
(一)格式合同的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由當事人一方預先確定,這一點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二)格式合同具有穩(wěn)定性和重復性。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wěn)定性。這種穩(wěn)定性表現在:一方面合同條款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印制成書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了解。重復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復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xù)性、細節(jié)性。
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fā)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格式合同內容為供多數契約之用的本質。持續(xù)性是指要約總在較長時間內發(fā)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變其經營策略以前該要約都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細節(jié)性就是指該要約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
(四)格式合同內容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
格式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專門部門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行業(yè)機構制定的,能夠正確反映所涉及行業(yè)的客觀規(guī)律與特殊要求,并經過較長時間反復運用與實踐后總結出的,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著不公平性。
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絕對優(yōu)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當事人的這種壟斷常常被稱為“契約環(huán)境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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