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存折寫父母的名字,離婚怎么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如果配偶一方將以上所得的財產存到寫了自己父母名字的存折,雖然屬于父母名下,但本質是婚內財產,所以,只要能夠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請求分割。
因此,要證明對方銀行有存款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并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
不過,雖然對方存折寫父母的名字,但是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商一致,那么即可以根據協商的意思處理,不用大費周章找證據證明。當然,如果對方不承認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無法協商的,那么就要及時收集證據去法院起訴。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取得
1、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
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其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開戶的銀行存折、存單。同時,對這些證據要另使用生產、經營的執照、投資憑證、知識產權證書、繼承或贈與協議、破產安置補償協議等證據材料予以補強。
(2)住房改革管理部門保管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會計資料。這類證據一般難以收集到原件,只能進行復印收集。
(3)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折、存單。這種證據因為是一方單獨持有,一般很難取得。在確實難以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折、存單時,補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旁證材料進行推定證明。收集這些證明材料時肯定無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過復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夠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折、存單的情況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強,證明效力更強。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方存折寫父母的名字,離婚怎么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夫妻結婚之后最好是以其中一方開銀行賬戶,不要用第三方名義的銀行賬戶。一方存折寫父母的名字離婚的時候有爭議,建議你可以點擊在線律霸網咨詢系統直接詢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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