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加班以及如何確定加班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而強制主動加班的單方面決定往往不構成加班事實。然而,雇主必須認識到,工人在緊急狀態下單方面加班,隨著就業形式的多樣化,雇員旅行、培訓、社會服務和其他活動逐漸成為一些雇主工作時間和地點的延長。但是,類似活動是否屬于加班不能一概而論。加班有三個必要和充分的條件:一個是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另一個是延長工作時間,第三個是合法的或雇主和雇員雙方同意的,即所謂的規定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度是指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制度。綜合工時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為每周40小時、每月166.64小時、每季度500小時和每年2000小時。非正常工作制不存在規定工作時間的問題
從客觀行為屬性來看,勞動者的行為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范圍;員工的行為雖不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范圍,但由用人單位指定;雖然它不屬于雇主的業務范圍,但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工人的活動確實是為了雇主的利益而進行的,而雇主的利益屬于工作。雖然屬于雇主的業務范圍,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工人的主觀意圖不是為了雇主的業務,也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加班應由雇主和雇員協商決定。強制和主動加班的單方面決定往往不構成加班的事實。然而,雇主必須認識到,工人在緊急狀態下單方面加班。例如,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到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治療;生產設備、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救援和救災以及其他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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