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接管從什么時候開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接管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哪個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設立進行審批
依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我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擔負著對整個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它有權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行使審批職責。因此,設立商業銀行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本條也為此作了明確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申請時,應審查商業銀行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即審查設立的合法性,確保商業銀行依法設立,避免銀行設立中的非法行為。從整體上控制銀行的合理分布,使銀行業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通過審查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確保商業銀行具有經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避免沒有經營能力的組織經營銀行業給社會造成危害。從這個意義上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也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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