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修改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媒體之間轉載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有從業人員質問:新聞人八方奔走甚至遠赴海外,風雨兼程冒著危險開展采訪,抵達危險重重的災難現場,哪一項不需要付出心力,哪一項不用媒體付出成本?媒體為新聞采訪、新聞評論支付的費用,更直接構成新聞作品的成本。使用有成本之物,緣何無須付費?
對時事性文章采寫者個人來說,采寫工作也是一種勞動,勞動者的權利應當得到承認和尊重。實際上,新聞作品一經刊用,作者就可以獲得稿酬,并在新聞上署名。但是,采寫者只能像一般的財產交易那樣一次獲酬,而不能像著作權人那樣,在以后每一次使用中都有權獲得報酬。現在有的人以專事摘抄新聞為業,作為自己的作品到處投寄牟取稿費。這不僅意味著新聞作品真正的采寫者、編發者的勞動成果被他人攘奪,而且由于輾轉傳抄難免出錯,受眾不知新聞的出處而無從查考,以致以訛傳訛。
對于新聞單位來說,其自身也是一種產業。新聞單位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其他資源,它的主要產品就是新聞,如果不從新聞的產出中獲得回報,那么任何新聞單位都是難以為繼的,遑論發展。目前,媒體之間相互使用對方新聞稿處于無序化狀態。
因此,考慮到采寫時事性文章的勞動付出、采寫與傳播特點,這種允許“合理使用”的規定的確弊端良多,而應予以糾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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