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種植作物、養殖牲畜都需要購買種子、化肥和獸藥等產品。實踐中,有一些生產此類產品的商家由于利益的驅使明知這些產品是假的卻仍然銷售假的種子、化肥等產品,對農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害,這種行為會構成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那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主觀方面怎么認定?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主觀方面怎么認定?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
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
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
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二、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3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10號)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如果是不知道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化肥等產品為假的或失去效能的,即使造成損害的,也不能構成犯罪。本罪當事人的目的不在于使農民遭受到損失,而是以追求利益為目的。一般使農民的生產遭受兩萬元以上的損失就可以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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