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污染環境罪是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來的,自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我國就沒有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取而代之的是污染環境罪。對于這個環境方面的犯罪,我國規定了嚴格的量刑標準。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吧。
一、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污染環境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于“嚴重后果”的標準是什么,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布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量刑的最新規定,如今對于污染環境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最高可以處罰七年有期徒刑并且還要加處罰金。律霸小編同時還帶來了污染環境罪客觀要件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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