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發布新規,飛機由于交通管制等原因延誤起飛時間的,航空公司不付任何責任,但是有一些情況能獲得航空公司的賠償,那么具體情況有哪些?飛機交通管制延誤賠償標準有什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最新的法律規定。
交通管制延誤賠償標準有什么?
《規定》明確: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1、三種情況旅客可享受免費食宿服務
根據《規定》,只有由于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免費餐食或住宿等,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2)國內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者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應當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3)國內航班發生備降,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應當向備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未按規定為旅客提供食宿服務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新規有哪些?
晚到港時間超15分鐘算延誤:
“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機上延誤每隔30分鐘告知旅客延誤進展:
《規定》明確,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航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后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官方網站、呼叫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
機上延誤處置:
根據《規定》,機上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應當為機上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超過3個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的,承運人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發生機上延誤后,承運人應當每30分鐘向旅客通告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航班動態信息。由于流量控制、軍事活動等原因造成機上延誤的,空管部門應每30分鐘向承運人通告航班動態信息。
旅客投訴10日內要做出實質回復: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旅客投訴7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況。
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旅客投訴10日內做出實質性回復。
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應當在收到旅客投訴20日內做出實質性回復。
交通管制延誤賠償標準有具體以上三種情況,總體來說就是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的飛機航班延誤才會需要航空公司負責。航空公司必須承擔延誤旅客的衣食住行,如果航空公司不打算負責,那么可以去向民航行政機關投訴,一般在10天內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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