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1.決定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程序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對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2.決定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再審程序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再審程序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為了避免錯誤的判決、裁定難以得到糾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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